原告廖**与被告陈**、六安市长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夏邑县长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才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六安市长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夏邑县长江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诉称:2014年9月26日0时35分许,被告陈**驾驶皖n×××××号(豫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肥东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燎原路口时,所驾车辆与原告廖**驾驶的皖a×××××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廖**及其车上乘车人史志国、魏*杰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史志国、魏*杰无责任。由于事故车辆皖n×××××号(豫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主挂车分别登记为被告...(本文书还有3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