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3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张**,被上诉人崔**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的事实,2013年9月29日,崔**借徐**款10万元用于种地,并为徐**出具借据1枚。借款后,崔**先后五次向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敖汉旗支行的贷款账户(账户号为601949**********46)还款共45050元。该笔贷款形成时间也是2013年9月29日。2013年4月,崔**向案外人蔡树方借款12万元用于养羊,并出具欠据1枚,徐**为担保人。2013年9月29日,崔**在给蔡树方结算利息后,重新出具金额为12万元的借据1枚,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2014年3月12日上午,徐**在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中国农业银行将崔**农行卡内的30万元转账至其农行卡(账户名为622848***...(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