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犯罪部分
1、2014年6、7月期间,被告人陈**以每克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殷**(曾**:佳琪)甲基苯丙胺7克。
2、2014年9月上旬,在赤峰市松山区长途汽车站尚品数码城,被告人陈**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分三次卖给刘*某(网名暴力美学,绰号秃子)甲基苯丙胺2克。
3、2014年6月份,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好景饭店附近,被告人赵**以800元价格卖给隋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几天后,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好景饭店附近,赵**以同样的价格卖给隋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
4、2014年8月份,被告人赵**在赤峰市元宝山区技校家属楼卖给隋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
综上,被告人陈**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9克;被告人赵**累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克。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殷**、赵**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陈**、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
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
1、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在赤峰市松山区长途汽车站尚品数码城**楼其暂住地,由陈**提供冰毒,先后容留殷**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
2、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陈**在赤峰市松山区长途汽车站尚品数码城**楼其暂住地,由陈**提供冰毒,先后容留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
3、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陈**在赤峰市松山区长途汽车站尚品数码城**楼其暂住地,由陈**提供冰毒,先后容留安然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
4、2...(本文书还有5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