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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霞山*********因与何**、常德市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0)常民三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0-12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女,1942年1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皮件一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

    负责人吴**,常德市鼎城区皮件一厂破产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湖南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山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常德市鼎城区皮件一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破产清算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9)常鼎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常德市鼎城区皮件一厂(以下简称皮件厂)进行破产改制,破产清算组拟将破产资产及何**在内的18户职工住房进行整体拍卖。2005年12月,破产清算组欲与包括何**在内18户职工签订房屋搬迁协议,约定:1、破产清算组负责建安置房,并负责办好两证;2、搬迁户可享受面积的优惠待遇,超面积部分根据市场行情酌情优惠处理;3、破产清算组交付房屋后,搬迁户必须在一个半月内搬出皮件厂原住房(一个半月装修时间)。2006年6月3日...(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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