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女,1942年1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皮件一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
负责人吴**,常德市鼎城区皮件一厂破产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湖南霞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山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常德市鼎城区皮件一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破产清算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9)常鼎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常德市鼎城区皮件一厂(以下简称皮件厂)进行破产改制,破产清算组拟将破产资产及何**在内的18户职工住房进行整体拍卖。2005年12月,破产清算组欲与包括何**在内18户职工签订房屋搬迁协议,约定:1、破产清算组负责建安置房,并负责办好两证;2、搬迁户可享受面积的优惠待遇,超面积部分根据市场行情酌情优惠处理;3、破产清算组交付房屋后,搬迁户必须在一个半月内搬出皮件厂原住房(一个半月装修时间)。2006年6月3日...(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