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重庆市贝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代理人郑**、姜*,被告重庆市贝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2014年7月26日,被告重庆市贝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1万元,2014年7月27日原告通过妻子李*转账向被告支付了19万元。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还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万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本借款之日止,实际支付的按月息三分计算,未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被告重庆市贝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2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