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兆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兆启公司)与被告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汉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苏**及委托代理人宫**,被告宿州汉福公司委托代理人于**、代根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北兆启公司诉称:2010年7月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至2014年9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采购了一批工矿配件及加工材料,2015年2月11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计16819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68199元及逾期利息1659.56元(从欠款之日至2015年3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后的利息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其陈...(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