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祥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祥喜公司)与被告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汉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祥喜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宫**,被告宿州汉福公司委托代理人于**、代根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北祥喜公司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同年4月至9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采购了一批工矿配件,至2015年2月11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共欠原告货款计220576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20576元及逾期利息2176.35元(从欠款之日至2015年3月2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其陈述的事实...(本文书还有1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