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3月4日,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牟**、宋**,被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曹*镇前锋村的西瓜种植户,种植土地为60亩。原告于2014年初经上海某某科技专业合作社第二十七经营部和被告推荐购买了被告生产的卡多利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以下简称卡多利肥料),共计11箱(每箱2包,买十箱送一箱),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60元。被告承诺该肥料可以用于西瓜施肥,并介绍每亩施该肥料2公斤至4公斤。2014年4月5日,原告在西瓜坐果第18天时,按照被告介绍的用量及产品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第一次施肥,5至7天后施第二次肥料。其中10亩地按照每亩2公斤的量施肥,30亩地按照每亩4公斤的量施肥。原告所购的22包肥料,使用了20包,还剩下2包。4月中旬,西瓜开始陆续发生开裂,总计有90%的西瓜开裂。原告种植的西瓜品种是天山早佳,一亩地大约种植了700-720株西瓜苗,每亩地大约长700-720个西瓜。原告按照每亩地700个西瓜,每个西瓜10斤,每斤3.20元计算裂...(本文书还有5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