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均属实。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35,340.57元。
原告的伤情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杜**左锁骨骨折;左耻骨、坐骨支骨折,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分别构成xxx伤残。2、其所受损伤的休息期21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90日(包括后续治疗)。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被告荣**驾驶的车牌号为沪e******车辆行驶证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大众公司,该车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赔偿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期间。被告大众公司与其员工顾林结签订小客车承包经营合同,被告大众公司将沪e******车辆承包于顾林结,以被告大众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诉讼中,被告大众公司提交的顾林结情况说明载明,顾林结因事发当天有事,车子又要于4月10日申请报废,遂委托其朋友荣**将车辆开往...(本文书还有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