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诉被告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杨**,被告太平财保上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诉称:2014年9月27日,原告在松江区遭遇道路交通事故,被被告杨**驾驶的沪n******车辆撞击,造成原告损伤。经鉴定,原告现已构成xxx伤残。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杨**负次要责任。经查,被告太平财保上海公司系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事发后,被告杨**已经赔偿12,000元。因原、被告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太平财保上海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范围内赔付医疗费11,43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审理中放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2,825元(审理中变更为2,785元)、误工费8,080元、...(本文书还有4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