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胡*、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胡*、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2013年11月4日下午2时许,我与家人王*红、刘*华及胡*四人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西客站北广场**层进站口,欲进站乘坐火车。在进站口排队处,胡*与王**发生争执。王**趁胡*不备,用手猛推胡*,致胡*后倒,碰到胡*身后的我,致我仰面摔倒。王**见状欲逃离现场,被在场的便衣民警控制,胡*、王**被带至北京西站派出所。我被送至北京世纪坛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腰1)。就原告的经济损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我医疗费36928.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胡*辩称:认可金**所述的事情经过,是王**先动手推我的,所以我认为应该由被告王...(本文书还有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