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高**,总经理。
原告陈*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7日原告驾驶冀j×××××号小客车与案外人王*生驾驶的鲁n×××××号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42000元,支出施救存车费1530元、评估费2100元、拆解费4100元,共计49730元。经调解,王*生赔偿原告损失35481元,余下损失应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予以承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424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出庭,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份。被告辩称,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本文书还有1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