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
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福顺通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顺通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俊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福顺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被告福顺通公司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3月份被告福顺通公司向原告借款2100000元,之后被告李**自愿以坐落在静海县大邱庄镇长江北道西侧嘉谊花园**号楼2门102号房地产权作为被告福顺通公司偿还欠款担保,并与原告办理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借款期间被告福顺通公司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尚*原告160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福顺通公司、李**请求偿还借款,均无果,故成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以坐落在静海县大邱庄镇长江北道西侧嘉谊花园**号楼2门102号房地产他项权优先偿还原告借款1600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福顺通公司偿还;诉讼费由被告福顺通公司、李**承担。诉讼中...(本文书还有1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