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新乡宏达钢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宏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亚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简称亚太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3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宏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翟**及其委托代理人禄*,亚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原审第三人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宏达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2009年10月6日与亚太公司签订了供应彩钢板的协议,并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亚太公司拖欠其货款75348.56元,故要求亚太公司支付剩余货款,诉讼费由亚太公司承担。
亚太公司答辩称:其与宏达公司在2009年2至3月份协商供货,其于2009年3月2日向宏达公司交了5...(本文书还有2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