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丁**、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天台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称华安财险天台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俏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丁**,被告华安财险天台县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4年9月19日,被告丁**驾驶浙j×××××号小型轿车在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号路段停车后,车内人员潘*健在开门下车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0月14日,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勘查作出天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负本次事...(本文书还有2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