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被告白**、王**向原告张**丈夫孔**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借条孔**人民100000元(壹拾万整),借款人:白**、王**,2013.***.15”,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2014年1月2日,被告白**再次向孔**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孔**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一年还清,到期没还银行利息五倍,借款人:白**,2014.1.2”,上述借款经原告张**索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于2015年5月5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0及其中50000元的利息39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张**与孔**系夫妻关系,原告孔*系张**与孔**之女,孔**于2014年4月14日凌晨意外高坠死亡。被告白**与王**系夫妻关系,本案的借款用途系二被告购买住房。...(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