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证明三原告与死者的关系,其中张**是李**的妻子,李**是李**的父亲,李*是李**的女儿。
2、阳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朔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事故发生地点在阳朔县收费站;事故发生原因是李**驾驶车辆撞上收费站安全岛造成的;李**因此事故已死亡。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一份、户口注销单,证明李**死亡原因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4、照片一组,证明事发的时候收费亭的状况,收费亭已经停止收费,沿途没有警示标志和减速标志,证明两被告对收费亭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5、阳朔县白沙粮食管理所证明,证明死者父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专职护理人员工资、生活费、药费平均每月支出3400元左右;证明张**现在收入状况和家庭开支状况,原告李**需要生活费用,原告李*需要抚养费和教育费用。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阳朔县人民政府、阳朔县交通局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本文书还有3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