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被告孟**申请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房地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后,于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2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新华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被告孟**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按月付息,但仅支付4个月利息,后经原告催要拒不偿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孟**返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0月7日起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的利息。
被告孟**辩称,未向原告借款,本案所诉款项是原告借给第三人新华房地产公司的,当时其是第三人的总经理,换条时是被告换的条,不是当天借的款,该笔钱是原告交给第三人的,利息也是由第三人支付的。...(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