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兰大兵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兰大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文浩、人民陪审员龚文春组成合议庭,于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4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6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丙。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无法共同生活,多次闹离婚,2012年双方分居,去年初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为稳定家庭关系,缓和夫妻矛盾,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双方离婚,但自判决至今双方仍然分居各过各的,从不来往联系,互不尽...(本文书还有3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