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海*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相识,2005年4月29双方在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2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陈*甲。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长期在外务工,被告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使双方矛盾日益恶化,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26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户口薄复印件1份...(本文书还有1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