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泗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1日、2014年8月21日在本院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在本院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潘**的委托代理人曾**,被告第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第三次庭审,原告潘**的委托代理人陶**、被告第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感觉右乳有肿块,2013年9月4日到被告第二医院就诊,经被告检查诊断为乳癌,随即住院治疗。2013年9月5日,被告为原告行“右乳肿块切除”,2013年9月18日原告从被告处出院,支付医疗费11587.90元。医嘱:定期化疗。2013年9月22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化疗,体检无异常。2013年9月30日出院,住院8天。出院时切口处有红肿少许渗出。出院医嘱:定期化疗,并加强切口换药。2013年10月12日,原告到被告处治疗,检查为:切口出现皮瓣坏死及皮下积液。专科情况:切口下部出现皮瓣缺损,红肿渗出,皮下有积液可触及波动感。2013年10月21日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治疗。2013年10月22日原告到淮安市第...(本文书还有5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