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龙**、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法于2014年12月31日采取登报方式向两被告公告送达了本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蓝永东、李*群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因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北民初字第982号的案件与本案具有关联,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对本案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现案号为(2015)北民初字第982号案已申请撤诉并经本院准许,故本案于2015年7...(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