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林**、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出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两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布料,双方于2014年1月22日进行结算,两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533625元。两被告共同出具欠条1份交由原告收执。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仅支付货款33625元,尚*500000元未支付。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林**、陈**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欠条1份,以此证明两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布料,至2014年1月22日,两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5336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