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眭旭明、仲**因与被上诉人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眭旭明、仲**是夫妻。2012年11月8日,曾**与眭旭明签订装饰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地点为丹阳市开发区商业街c街**号;承包方式为半包,曾**提供灯具及开关面板、门套及门、墙砖及地砖、水表及火表、铝合金门窗、卫生洁具及橱柜,眭旭明提供两张楼梯的扶手(为不锈钢);施工要求为**层**层加上混凝土浇阳台**楼北面三间门面顶上制作围龙开店装饰能有三相电使用空调,设计总开关控制每**层电源及自来水,三间门面阳台下路面贴地砖,东面一间与西面两间打开三米一扇门;工期自2012年11月11日至2013年1月30日;由于眭旭明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其应赔偿损失,每停...(本文书还有2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