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顾**。
被执行人陈**。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顾**、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泰海民初字第3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顾**、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借款本金人民币525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付);本案受理费9481元,保全费33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3441元,由被告顾**、陈**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张*已预交,被告顾**、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迳交原告张*)。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关于诉前保全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顾**、陈**名下的位于本市海陵区东...(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