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雷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3日,原告将自己名下车牌号为津q×××××号小客车与被告签订保险单,保险赔偿限额为247800元。2015年1月9日,该投保车辆在津塘二线卧河村内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56551元,同时支付拆解费15000元,评估费5000元。后原告理赔未果,要求被告1、赔付原告保险金176551元(包括本车车损156551元、拆解费15000元、评估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当庭辩称...(本文书还有1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