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曲宏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罗*,原审被告曲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刘*在原审法院诉称,2013年9月9日,被告李**与李*涛签订协议,约定合作开发黑河市龙滨路(b)地块。2014年6月14日,李**与被告曲宏伟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没有征得刘*任何意见、未取得刘*授权及物权证明的情况下,李**将刘*个人两处私有房产及附属物非法拆除灭失,现李**已在刘*原房屋处建设其他建筑物。2003年3月19日,刘*个人从徐金龙手中购买了房屋,徐金龙原私产房屋位于合作区,主房总建筑面积是90平方米,有房屋产权证分别为*******号、*******号,建筑面积为56平方米(各28平方米),主房无证部分面积为34平方米,另外还有3个简易房约60平方米,5个仓房约75平方米。在刘*购房时,刘*与曲宏伟没有婚姻关系。刘*办理房屋登记时,曲宏伟出具证明,证明房屋产权与其无关。2010年7月13日刘*与曲宏伟离...(本文书还有4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