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
原告沈*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因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经常吵架导致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已离家出走三年多,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沈**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被告张**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本文书还有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