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
2007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跃在郑州市花园路综合整治项目部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街景整治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其在金水区东关虎屯村第四小组临街房拆迁过程中帮忙为由,向该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李XX索要40000元人民币。
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潘*跃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跃已将涉案赃款40000元退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潘*跃的供述,证实潘*跃在郑州市花园路综合整治项目部负责街景整治工作期间,在金水区关虎屯村第四小组李XX所在村民小组范围内,通过帮忙做临街租赁商户的工作,顺利实现了拆迁,2007年11月份向李XX索要了400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除自己日常花销一部分外,另和他人去港澳旅游花费的事实。
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07年11月份,潘*跃以在临街楼拆迁过程中帮忙为由,向李*锋索要40000元,李*锋在东关虎屯村村门口给了潘*跃40000元现金的事实。
证人谷XX、崔XX的证言,证实了其二人和潘*跃到港澳旅游,潘*跃支付...(本文书还有4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