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向**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向**、陈*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6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共同在向**父亲开办的常德市鼎城区天隆烟花爆竹厂工作,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向**与陈*感情出现矛盾。2009年底陈*离厂外出打工,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导致向**向法院起诉离婚,陈*表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意离婚。另查明,原告婚前名为向前,后更名为向**。向**、陈*婚前即开始在白鹤山乡万金障墟场修建了**层楼房**栋,建筑面积为412.88平方米。20...(本文书还有1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