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委托代理人罗**、阚**,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30日,原告之父罗*军与被告订立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10月29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万元。2013年4月21日,原告之父罗*军意外坠楼死亡。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相关材料进行理赔,但被告却拒绝支付保险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0000元。
被告辩称,1、本案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仅能排除被保险人罗*军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不能排除其系自杀的可能,故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系意外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2、被保险人还存在包括一位未成年人**其他法定继...(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