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及辩护人席敦信、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5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玉、兰某某驾车窜至太谷县梅苑山庄滑雪停车场内,用特制的钥匙将被害人傅*某的大众朗逸牌轿车后备箱打开,盗走车内的两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后二人又使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董某某的大众捷达轿车的车门和后备箱打开,盗走车内的一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两台平板电脑及5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两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分别为1500元和1000元,东芝牌笔记...(本文书还有1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