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侦查环节,刘**与解某达成和解协议,其行为得到解**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出院记录、刑事判决书、协议书、平面图、照片等;证人李*某、王*、杨*某的证言;被害人解**陈述;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本文书还有3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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