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强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会、刘*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判对被告人郝*强的刑事部分判决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0年3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郝*强因向其女友蔡贵英索要分手费而发生口角,郝*强持单刃折叠刀在银川市西夏区“长兴达宾馆”停车场门口向蔡贵英右颈部捅刺一刀,在逃跑过程中继续捅刺拦截其的李平华、李**。蔡贵英被捅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蔡贵英系单刃片状锐器刺破右颈内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他杀;李平华被捅刺致左胸壁软组织裂伤3cm,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报警回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0年3月16日18时50分许,群众...(本文书还有3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