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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杨**、黄**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1)宁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1-07
  •  
  • 【案例概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薛*忠证言,证明2009年他买过杨*勇制造的5件炸药的事实;

    2.证人赵*利证言,证明杨*勇用硝铵化肥、硫磺粉、柴油制造炸药卖给薛*忠的事实;

    3.证人霍玉峰证言,证明2009年秋三丰农资供销专业合作社开始销售硝铵磷肥的事实;

    4.被告人杨*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杨*勇辨认,确认甘肃省靖远县三丰农资供销专业合作社即为其购买炸药原料硝铵磷肥的确切地点、甘肃省靖远县城关镇红旗巷61号坐东朝西的一间库房即为其制作炸药的具体地点,坐南朝北的库房即为其存放制作炸药用具的具体地点;

    5.硝铵磷肥编织袋一个,油笼一个,麻纸一箱,喷壶一个,塑料袋一捆,证明被告人杨*勇自制炸药的工具;

    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0年7月1日,侦查员在被告人杨*勇家中搜出制作炸药所用工具并依法扣押;

    7.被告人杨*勇供述,证明2009年8月份他制造了5编织袋炸药,每袋以420元的价格卖给薛*忠的事实。

    (二)2010年2月或3月份的一天,薛*忠给被告人杨*勇打电话称其妻弟武**欲购买炸药,杨*勇便答应卖给被告人武**炸药。被告人武**驾驶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到甘肃靖远县后主动与杨*勇联系见面,杨*勇将自己非法制造的5袋炸药(共计100千克)以每袋600元的价格卖给武**,武**将炸药运至宁夏石嘴山,并转手将全部炸药以每袋900元的价格卖给一煤矿经营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薛*忠供述,证明其给被告人武*...(本文书还有58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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