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四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刘**先用水泥块将被害人王**砸倒后,被告人裘**、裘**分别持刀对被害人进行捅刺。同时证明了作案后,被告人尉永杰为三被告人租车逃离现场,并提供住处的事实。
12.领取尸体清单,证明被害人王**的父亲王*林从公安机关领取了王**的尸体。
13.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裘**、裘**、刘**、尉永杰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刑执字第113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2008)未释字第****号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刘**于2006年12月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执行过程中被减刑,于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15.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07)天刑初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尉永杰于2007年8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