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辩护人荆**,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勇、武发银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上诉人黄**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李*强、李**、王*洲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杨*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制造、...(本文书还有39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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