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怀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前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银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怀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施怀林没有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7日以(2009)宁刑终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怀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施怀林与同村村民乔**的妻子张某某有婚外性关系。施怀林为达到与张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于2008年6月12日早晨,...(本文书还有3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