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4月27日以(2011)卫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0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李*勇和本村村民黄**、黄**、徐**、于**等人在村民于耀春家后面三岔路口闲聊。期间,因被告人李*勇对他人言语不文明,被害人黄**说了被告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后被围观村民拉开。被告人李*勇随即回家携带一把单刃折叠刀返回,持刀扑向被害人黄**,朝黄**左大腿及左上臂连捅三刀,黄**将李*勇所持单刃刀强行夺走,李*勇逃离现场...(本文书还有1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