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杨**、吕**、燕**、聂**、苏**、王**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李*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银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201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吕**、燕**、聂**、苏**伙同他人分别骑三轮摩托车到贺*县金贵镇金贵中心小学建筑工地,盗得钢筋3吨(价值13800元)、钢管180米(价值1980元),后销赃得款挥霍。
以上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吕**的供述,2010年4月下旬,他和燕**、聂**、苏**等人到贺*县金贵镇中心小学建筑工地,盗窃钢管、钢筋,他和聂世永先偷了两车运回聂世永的库房,然后又返回,第二趟准备走时被工地工人发现,燕**骑着摩托车冲出来,另外一辆丢在工地了。钢管被聂老四卖了,钢筋被燕**卖了,共卖了8000元,因聂老四的摩托车没有开出来,钱全赔给聂老四了。
⑵被告人燕**的供述,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吕**、聂**、苏**人到贺*县金贵镇的一个工地,盗窃了钢管、钢筋,用两辆三轮摩托车拉了两趟共4车,第二趟正在装车的时候被工地工人发现,他就骑上装着钢材的摩托车跑了,其中有一辆丢在工地了。钢材卖了8000元,因聂老四摩托车没有开出来,钱全赔给聂老四了。
⑶被告人聂**的供述,2010年4月下旬,他和吕**、燕**、苏**等人,到贺*县金贵镇教学楼建筑工地盗窃钢管、钢筋,第一趟他和吕**将两车钢材运了出去,第二趟准备往出拉时被工地工人发现了,他扔下车跑了,另一辆车冲了出来。被盗钢筋是4米长的螺纹纲,有50到60根,还有钢筋箍300公斤左右,2米长的钢管20多根,4米长的钢管10多根。钢筋、钢管是吕**卖了8000元全赔给摩托车主了。
⑷被告人苏**的供述,2010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他和燕**、聂**等人到贺*县金贵镇学校工地,盗窃钢管、钢筋,他在外面“放风”,先装满了两车,聂**和燕**运回去后...(本文书还有7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