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银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涉案相关公司的情况。
1993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成立陕西东信实业有限公司。1999年5月31日、2002年5月8日,被告人李*先后使用伪造的银行凭证,欺骗验资机构及相关登记机关,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至2300万元,2008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
2004年6月11日,陕西启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中机国际东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股东变更为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即第七设计院),以无形资产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陕西东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1850万元,该款系向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借款,经验资后,5月12日将该款归还。张**、唐**出资90万元、10万元系虚假出资。2006年3月20...(本文书还有18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