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丁**与被申**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富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吴*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宁检民抗(2011)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11年9月4日作出(2011)宁民抗字第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赵*顺出庭。申**丁**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申**富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7月24日,一审原告丁**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称,原告的丈夫马维先系被告的前身单位吴*化肥厂退休工人,2003年被告在改制时将马维先的退休关系移交到社保局...(本文书还有2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