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龙,曾用名王*,男,生于1988年11月**日,身份证号************15,宁夏盐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青铜峡市大坝镇中庄村一队。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董**、董**、董**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王**、王**、王**、王**、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0)吴*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董**、董**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赵**、王**、王**、王**、王**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22日,被告人王**租董**驾驶的一辆墨绿色猎豹越野车拉着董**、董**、王*龙等六人到盐池县麻黄山乡马会台自然村办事。当晚九时许,王**、董**到该村王*锋家,准备找王*锋谈石油打井队进村打井的土地补偿问题,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被告人董**打了王*锋一拳,王*锋拿出自家的菜刀欲追打董**,王**、董**见状从王*锋家逃至董**停在路口的车上。王*锋给被害人王*太等村民打电话,告诉了自己在家中被王**殴打的事情,并让他们过来。王*太等村民来到王*锋家,王*锋向王*太等人说了王**打自己的事,王**告诉王*锋停在村岔路口的车就是王**的,王*锋遂让王*太等人去挡车。王*太等三人骑摩托车追逐拦挡王**等六人乘坐的越野车,当追至马会台村王*文家北侧约八十米处的土路上时,被告人...(本文书还有6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