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浩海公司)、宁夏浩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贺*分公司(简称浩海贺*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银川晨阳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晨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终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宁民申字第14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浩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浩海贺*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被申请人晨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本文书还有10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