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生,男,汉族,1949年7月**日出生,宁煤集团退休干部,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水东巷23-5号。系被害人朱**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琴,女,汉族,1951年4月**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朱**之母。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吴**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蒋**、赵**、崔**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李*峰犯窝藏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生、陈*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对原判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5月1日晚,被告人吴**、蒋**、赵**、崔**与朋友陈*在原石嘴山区人民商场对面随缘酒吧与被害人朱**、王*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先后来到随缘酒吧附近的勿忘我水吧喝酒,被告人吴**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张**和刘...(本文书还有4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