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豹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一审被上诉人宁夏凯达大酒店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宁夏天豹公司改制前与被上诉人宁夏凯达大酒店均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2001年4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下发宁交函(2001)062号关于《银川汽车站东院划拨给凯达大酒店使用的批复》函,内容为:为了解决酒店的经营用地,经与运输总公司协商,同意将区运输...(本文书还有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