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何**提交意见认为:一、迪马公司关于过渡费的计算没有依据,不予接受;二、何**依据协议约定,已经按期搬迁,迪马公司没有按期安置,构成违约逾期交房;三、多出来的安置面积根据与绿地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在2004年前就应当交付,结果绿地公司与迪马公司自行协商2004年底才交房,本身就只应当支付每平方米不足1000元,迪马公司逾期交付安置房,导致何**按照2004年的行市付款,何**已经没有再追究,否则应当按照2004年以前的价格计算。
绿地公司没有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迪马公司关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1、关于安置过渡补助费的问题。绿地公司与何**2001年7月19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过渡时间暂为4个月,按照每人每月30元计算,何**家有人口5人,每月补助合计为150元。迪马公司承继绿地公司该协议权利义务后,于2...(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