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斯学江为与被上诉人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吴*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斯学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单**,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经审理查明,2009年宁夏青铜峡市政府拟对小坝南市场进行改建,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为其介绍、协调承接该项目事宜。双方经磋商,于2010年3月26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青铜峡市葡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坝镇南市场土地**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事项如下:一、甲方(被告)负责青铜峡市葡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调工,负责公司、财产过户、财产移交等协调工作,乙方(原告)支付介绍、协调费人民币125万元,如介绍不成甲方全额退还,时间在支付之日起二十天内退还,如果不退还,按银行贷款利率4...(本文书还有3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