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新月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玉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唐**,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新月公司起诉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及时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支付下欠的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求:一、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97%的支付比例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721301.5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赔偿金389460元,诉讼后的赔偿金计算至付清之日;赔偿违约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100万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建设工程,原告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玉成公司承担。
被告玉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文书还有3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