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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宁夏回族****************、宁夏回族***********为与被上诉人宁夏回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1)宁民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1-05
  •  
  • 【案例概要】

    蒋*当庭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涉案工程造价已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过鉴定,区建五公司与区水利学校所做的结算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蒋*按原审委托的鉴定结果来主张权利。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照片无法显示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组证据系区水利学校单方出具,真实性无法确定,且《明细》中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款与蒋*无关,区水利学校欠付蒋*施工的涉案工程款。

    区建五公司四分公司及区建五公司当庭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双方结算应以定案单为依据。对第二组证据无法核实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对第三组证据不表异议,予以认可。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诉人蒋*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证明目的不成立。第二组证据2006年12月27日的收条因区建五公司四分公司及区建五公司不认可,本院不予采...(本文书还有40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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